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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受理5个不受理,昆明发文规范营商环境投诉举报

时间:2020-04-10 14:02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投诉举报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受理、办理、责任追究等事项予以规范。


其中,明确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等8类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对匿名投诉举报、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等5类投诉举报事项不进行受理。


《暂行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承担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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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窗通”业务办理场景。


受理与不予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对以下损害我市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2.“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4.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5.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6.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7.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8.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不予受理范围。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1.匿名投诉举报的;


2.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


3.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4.涉及信访、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


5.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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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使用ARM自助办税终端领取发票。

《暂行办法》明确,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可以通过网站、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实地到访等方式进行。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一般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在办理时限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对于较为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较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问题和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将以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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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暂行办法》以维护好各类市场合法权益为目标,坚持依法、高效、便民原则,构建起科学完整的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闭合机制,是全市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家化一流营商环境政策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方便市场主体投诉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多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法途径,简化流程材料,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各领域投诉举报进得来、办得好,增强市场主体满意率、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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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相关负责人拿到新版营业执照。


二是规范办理流程。突出市营商环境办统筹全市范围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及指导的职能职责,提出市级各职能部门受理原则和分工,规范投诉举报受理范围、渠道、时限,以及各个环节工作内容,提高办理效率、质量。

三是受理范围全覆盖。市营商环境办受理全市范围内全领域投诉举报,同时对照市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分指标精准受理各领域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做到办理工作及时、高效、专业。

四是问题整改及时有效。对于确实存在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办理机构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被投诉举报人必须遵照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投诉办理机构将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

五是明确各方责任。分别明确了投诉举报人、受理和办理机构,以及被投诉举报人的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问题和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处理权机关处理。


本文来源:昆滇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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