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5-09-28 16:3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百货商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慈溪市慈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夏帽业有限公司、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帽业专业委员会、中国服装协会服饰专业委员会、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天津盛锡福有限公司、沈阳市东盛高裘衣帽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军、丁钊冲、包仁高、杜岩冰、孙崇高、施法钰、楚修齐、范君、 白慧玲、范荣、许三明
皮帽采购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帽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有关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毛皮或皮革为主要原料的皮帽的采购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其他引用文件参见附录A)
GB/T 25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20400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FZ/T 80008 缝制帽术语
FZ/T 80010服装人体头围测量方法与帽子尺寸代号标志
QB/T 1261 毛皮工业术语
QB/T 2725 皮革气味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QB/T 1261和FZ/T 8000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使用说明
成品应用中文标示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尺寸代号、材质(面料、里料)、制造者名称及地址等。成品的尺寸代号标示方法及其标签的安放位置、维护方法应符合FZ/T80010的规定。
4.2 成品规格
4.2.1 成品的规格应符合FZ/T80010的规定。
4.2.2 成品主要部位规格允许偏差见表1。
表 1
序号 |
部 位 |
规格允许偏差(cm) |
|
+ |
— |
||
1 |
号型 |
0.6 |
0.4 |
2 |
里耳扇前中高 |
0.5 |
0.5 |
3 |
里耳扇后档中高 |
0.4 |
0.4 |
4 |
里头门中高 |
0.4 |
0.4 |
5 |
帽胎高 |
0.5 |
0.5 |
6 |
里围子中高 |
0.4 |
0.4 |
7 |
帽沿宽 |
0.4 |
0.4 |
4.3 原材料
4.3.1 毛皮、皮革原料应符合相关毛皮、皮革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相关标准清单参见附录A 。
4.3.2 毛皮、皮革投产前应进行选验,将毛绒粗细、皮张大小、色泽基本一致的选在一起,分批投产。裁制时若需添加材料,绒毛、色泽应相遂,且应无绣毛、油毛、油板、焦板及严重透毛。羊剪绒皮不得有光板和折足,其他皮中允许有不大于0.3cm2的光板。
4.3.3 毛皮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GB 20400规定。
4.3.4 皮革气味等级应不低于3级,气味等级划分见表2。
表2 气味的等级划分
等级 |
描述 |
1 |
没有引人注意的气味 |
2 |
稍有气味但不引人注意 |
3 |
明显气味但不令人讨厌 |
4 |
强烈的讨厌的气味 |
5 |
非常强烈的讨厌气味 |
4.3.5 纺织里料色泽、性能应与所用皮面相适应(特殊设计除外),其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纺织里料的甲醛含量、pH值、耐汗渍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应符合GB 18401规定。
4.3.6 填充物的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4.4 缝制及外观
4.4.1 缝制针距密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部位 |
针/3cm |
备注 |
缉面明线、劈缝暗线、缉商标、包口 |
12 |
特殊要求除外 |
绱扇、绱头门、勾扇、纳里、合里、扣大线 |
10 |
特殊要求除外 |
手工勾扇 |
6-7 |
特殊要求除外 |
4.4.2 外观绒毛应丰满、毛齐顺,色泽相遂,头门、耳扇切口严。后档不应舔里,无齐毛、无鸳鸯扇,上沿要正。
4.4.3 皮扇毛绒相遂,板面平展,四边丰毛齐顺。
4.4.4 毛质要求头门优于耳扇,耳扇优于后档,后档耳扇相遂。代围子的全皮产品,围子的绒毛优于帽顶,帽顶优于里围子。
4.4.5 缉面均匀,明线齐。各线路无开线、松线和连续跳针。用线基本对色。
4.4.6 勾扇吃纵均匀平顺,两扇均称,无明显扭扇和严重锁毛。
4.4.7 里面相符、包口平顺、商标正、缝接牢固、整洁。
4.4.8 产品配色协调,帽子的装饰点缀要与整个产品一致,钮扣、附件安装牢固,无毛刺、无残疵、无锈。
4.5 整烫
各部位熨烫平服、美观、无皱印。
4.6 拼接
皮革帽面不允许拼接,头门里允许拼接一块;帽里允许拼接一块,拼接部位的使用经纬纱向相同。(特殊设计除外)
4.7 色差
同件产品表面部位的色差不应低于4级,帽里部位色差不应低于3级,同批产品的色差与确认样的色差不应低于3-4级。
5 检验方法
5.1 检验工具
5.1.1 钢板尺或圈尺
5.1.2 帽号专用尺
5.1.3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应符合GB/T 250的相关规定。
5.2 检验条件
可在正常北向自然光线或灯光下进行,应保持被检样品表面照度不低于600lx。
5.3 成品规格测定
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测量方法按表4规定,测量部位见图1。
图1
表 4
序号 |
部 位 |
测量方法 |
1 |
号型 |
用专用尺测量内口周长 |
2 |
里耳扇前中高 |
由里耳扇中间平量 |
3 |
里耳扇后档中高 |
由里耳扇后档平量 |
4 |
里头门中高 |
由里头门中间平量 |
5 |
帽胎高 |
由里墙下口量至顶缝(六辫类量至顶尖) |
6 |
里围子中高 |
由围子里下口量至上口缝 |
7 |
帽沿宽 |
由帽沿边量至绱沿缝 |
5.4 原料
毛皮、皮革、纺织品里料等原料在投产前应明确检测项目,查验检测报告。
5.5 针距密度测定
按表3规定在成品上任取3cm(厚薄部位除外)进行测量。
5.6 外观质量
以目测、手感结合量尺检验。
5.7 色差测定
采用北向自然光照射或用600lx及以上光源,入射光与试样表面约成45°角,检验人员的视线大致垂直于试样表面距离约60cm目测,应符合4.7规定与GB/T250标准样卡对比。
6 检验规则
6.1 质量等级和缺陷划分规则
6.1.1产品分等
成品质量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数量划分。由于毛皮的特殊性,毛皮质量的一致性很差,成品后应按毛皮的优劣对产品进行甲乙丙级分等。
6.1.2 缺陷划分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
按照产品不符合本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三类:
a) 严重缺陷: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b) 重缺陷: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
陷,称为重缺陷。
c) 轻缺陷: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
6.1.3缺陷判定依据
a) 严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上的缺陷;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值超标,纺织里料的甲醛含量、pH值、耐汗渍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超标,严重异味,严重掉毛,严重掉色,严重色花、油腻,破损、熨烫伤,刀伤超过厚度的1/2,使用粘合衬部位开胶,皮革表面裂面、裂浆、掉浆等,出现10mm以上断线,附件损坏等,均为严重缺陷。
b) 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大程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尺寸代号不符合标准规定为重缺陷。
c) 轻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
注:定量指标——本标准中有数值规定的指标。
6.1.4毛皮等级划分
a )甲级:绒毛丰满,头门耳扇相遂(头门优于耳扇,外围子优于帽顶)色泽一致,毛梢整齐,添材料搭毛相遂。无光板、焦板、折足、锈毛、油毛。革面要质地柔软,色泽光亮,鬃眼粗细均匀,表面无斑痕、裂痕,暗藏部位允许不超过0.3cm2的斑痕。色泽一致。
B)乙级:绒毛略空疏,头门、耳扇基本相遂,色泽基本一致,搭毛顺,无光板、焦板、折足、油毛。革面质地柔软,薄厚略有不均,光泽较暗淡,鬃眼粗细有不均,色泽基本一致,表面无疵痕,暗藏部位允许有0.5cm2以下的疵痕。
C)丙级:毛绒空疏、毛粗、无光,色差略显,拼接基本齐顺。无明显勾毛、光板、焦板、折足、油毛。
6.2 抽样规定
6.2.1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
100顶及以下抽5顶。
100顶以上至500顶(含500顶)抽10顶。
500顶以上抽20顶。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根据试验需要,一般不少于3顶。
6.3 判定规则
6.3.1 单顶(样本)判定
优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4
一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6
合格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8 或
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轻缺陷数≤6 或
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2 轻缺陷数≤4
6.3.2 批量判定
批量判定仅适用于可做批量判定产品。
优等品批:外观质量检验样本中的优等品数≥90%,一等品和合格品≤10%。
一等品批:外观质量检验样本中的一等品以上的产品数≥90%,合格品数≤10%(不含不合格品)。
合格品批:外观质量检验样本中的合格品以上的产品数≥90%,合格品数≤10%(不含严重缺陷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成品的标志及使用说明应符合4.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成品包装每箱帽子都应底部放帽托,上加帽圈,外包罩薄膜袋。
7.2.2 外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地址、产品型号、规格尺寸、数量。
7.3 运输
产品包装件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压、防破损、防污染,避免日晒雨淋。
7.4 贮存
产品包装件应在仓库内堆放。库房应干燥、通风、清洁。
附 录 A
( 资料性附录)
皮帽用毛皮、皮革原料相关标准清单
QB/T 1280 羊毛皮
QB/T 1284 兔毛皮
QB/T 1286 羊剪绒毛皮
QB/T 2923 狐狸毛皮
QB/T 4203 水貂毛皮
QB/T 4366 貉子毛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