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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皮帽采购验收规范

时间:2015-09-28 16:3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百货商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慈溪市慈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夏帽业有限公司、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帽业专业委员会、中国服装协会服饰专业委员会、中国百货商业协会、天津盛锡福有限公司、沈阳市东盛高裘衣帽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军、丁钊冲、包仁高、杜岩冰、孙崇高、施法钰、楚修齐、范君、 白慧玲、范荣、许三明

 

皮帽采购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帽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有关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毛皮或皮革为主要原料的皮帽的采购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其他引用文件参见附录A)

GB/T 25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20400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

FZ/T 80008 缝制帽术语

FZ/T 80010服装人体头围测量方法与帽子尺寸代号标志

QB/T 1261 毛皮工业术语

QB/T 2725 皮革气味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QB/T 1261和FZ/T 80008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使用说明    

成品应用中文标示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尺寸代号、材质(面料、里料)、制造者名称及地址等。成品的尺寸代号标示方法及其标签的安放位置、维护方法应符合FZ/T80010的规定。

 

4.2 成品规格

 

4.2.1  成品的规格应符合FZ/T80010的规定。

 

4.2.2  成品主要部位规格允许偏差见表1。

 

表 1

序号

部  位

规格允许偏差(cm)

+

1

号型

0.6 

0.4 

2

里耳扇前中高

0.5

0.5 

3

里耳扇后档中高

0.4

0.4 

4

里头门中高

0.4 

0.4 

5

帽胎高

0.5 

0.5 

6

里围子中高

0.4

0.4 

7

帽沿宽

0.4

0.4 

 

4.3 原材料 

 

4.3.1  毛皮、皮革原料应符合相关毛皮、皮革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相关标准清单参见附录A 。

 

4.3.2  毛皮、皮革投产前应进行选验,将毛绒粗细、皮张大小、色泽基本一致的选在一起,分批投产。裁制时若需添加材料,绒毛、色泽应相遂,且应无绣毛、油毛、油板、焦板及严重透毛。羊剪绒皮不得有光板和折足,其他皮中允许有不大于0.3cm2的光板。

 

4.3.3  毛皮中有害物质限量值应符合GB 20400规定。

 

4.3.4  皮革气味等级应不低于3级,气味等级划分见表2。

 

表2  气味的等级划分

等级

描述

1

没有引人注意的气味

2

稍有气味但不引人注意

3

明显气味但不令人讨厌

4

强烈的讨厌的气味

5

非常强烈的讨厌气味

 

4.3.5  纺织里料色泽、性能应与所用皮面相适应(特殊设计除外),其质量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纺织里料的甲醛含量、pH值、耐汗渍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应符合GB 18401规定。

 

4.3.6  填充物的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4.4   缝制及外观     

 

4.4.1  缝制针距密度应符合表3规定。

 

表 3

部位

针/3cm

备注

缉面明线、劈缝暗线、缉商标、包口

12

特殊要求除外

绱扇、绱头门、勾扇、纳里、合里、扣大线

10

特殊要求除外

手工勾扇

6-7

特殊要求除外

 

4.4.2  外观绒毛应丰满、毛齐顺,色泽相遂,头门、耳扇切口严。后档不应舔里,无齐毛、无鸳鸯扇,上沿要正。

 

4.4.3  皮扇毛绒相遂,板面平展,四边丰毛齐顺。

 

4.4.4  毛质要求头门优于耳扇,耳扇优于后档,后档耳扇相遂。代围子的全皮产品,围子的绒毛优于帽顶,帽顶优于里围子。

 

4.4.5  缉面均匀,明线齐。各线路无开线、松线和连续跳针。用线基本对色。

 

4.4.6  勾扇吃纵均匀平顺,两扇均称,无明显扭扇和严重锁毛。

 

4.4.7  里面相符、包口平顺、商标正、缝接牢固、整洁。

 

4.4.8  产品配色协调,帽子的装饰点缀要与整个产品一致,钮扣、附件安装牢固,无毛刺、无残疵、无锈。

 

4.5 整烫

  各部位熨烫平服、美观、无皱印。

 

4.6 拼接

  皮革帽面不允许拼接,头门里允许拼接一块;帽里允许拼接一块,拼接部位的使用经纬纱向相同。(特殊设计除外)

 

4.7 色差

  同件产品表面部位的色差不应低于4级,帽里部位色差不应低于3级,同批产品的色差与确认样的色差不应低于3-4级。

 

5  检验方法

 

5.1  检验工具 

 

5.1.1  钢板尺或圈尺

 

5.1.2  帽号专用尺

 

5.1.3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应符合GB/T 250的相关规定。

 

5.2  检验条件

  可在正常北向自然光线或灯光下进行,应保持被检样品表面照度不低于600lx。

 

5.3  成品规格测定   

      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测量方法按表4规定,测量部位见图1。

 

图1

 

表 4

序号

部  位

测量方法

1

号型

用专用尺测量内口周长

2

里耳扇前中高

由里耳扇中间平量

3

里耳扇后档中高

由里耳扇后档平量

4

里头门中高

由里头门中间平量

5

帽胎高

由里墙下口量至顶缝(六辫类量至顶尖)

6

里围子中高

由围子里下口量至上口缝

7

帽沿宽

由帽沿边量至绱沿缝

 

5.4  原料

    毛皮、皮革、纺织品里料等原料在投产前应明确检测项目,查验检测报告。 

 

5.5  针距密度测定

    按表3规定在成品上任取3cm(厚薄部位除外)进行测量。 

 

5.6  外观质量

    以目测、手感结合量尺检验。

 

5.7 色差测定

  采用北向自然光照射或用600lx及以上光源,入射光与试样表面约成45°角,检验人员的视线大致垂直于试样表面距离约60cm目测,应符合4.7规定与GB/T250标准样卡对比。

 

6  检验规则

 

6.1  质量等级和缺陷划分规则

 

6.1.1产品分等

成品质量等级划分以缺陷是否存在及其轻重程度为依据。抽样样本中的单件产品以缺陷的数量及其轻重程度划分等级,批等级以抽样样本中单件产品的品等数量划分。由于毛皮的特殊性,毛皮质量的一致性很差,成品后应按毛皮的优劣对产品进行甲乙丙级分等。

 

6.1.2 缺陷划分 

    单件产品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 

    按照产品不符合本标准和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三类: 

    a) 严重缺陷: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b) 重缺陷: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的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

陷,称为重缺陷。 

c) 轻缺陷: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

 

6.1.3缺陷判定依据

    a) 严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上的缺陷;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值超标,纺织里料的甲醛含量、pH值、耐汗渍色牢度、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超标,严重异味,严重掉毛,严重掉色,严重色花、油腻,破损、熨烫伤,刀伤超过厚度的1/2,使用粘合衬部位开胶,皮革表面裂面、裂浆、掉浆等,出现10mm以上断线,附件损坏等,均为严重缺陷。

b) 重缺陷:定量指标中,超过标准值50%以内(含)的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大程度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尺寸代号不符合标准规定为重缺陷。

c) 轻缺陷:定性指标中,轻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缺陷。

注:定量指标——本标准中有数值规定的指标。

 

 6.1.4毛皮等级划分

   a )甲级:绒毛丰满,头门耳扇相遂(头门优于耳扇,外围子优于帽顶)色泽一致,毛梢整齐,添材料搭毛相遂。无光板、焦板、折足、锈毛、油毛。革面要质地柔软,色泽光亮,鬃眼粗细均匀,表面无斑痕、裂痕,暗藏部位允许不超过0.3cm2的斑痕。色泽一致。

  B)乙级:绒毛略空疏,头门、耳扇基本相遂,色泽基本一致,搭毛顺,无光板、焦板、折足、油毛。革面质地柔软,薄厚略有不均,光泽较暗淡,鬃眼粗细有不均,色泽基本一致,表面无疵痕,暗藏部位允许有0.5cm2以下的疵痕。

  C)丙级:毛绒空疏、毛粗、无光,色差略显,拼接基本齐顺。无明显勾毛、光板、焦板、折足、油毛。

 

6.2  抽样规定

 

6.2.1  外观质量检验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

       100顶及以下抽5顶。

       100顶以上至500顶(含500顶)抽10顶。

       500顶以上抽20顶。

       理化性能检验抽样根据试验需要,一般不少于3顶。

 

6.3 判定规则

 

6.3.1  单顶(样本)判定

      优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4

      一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6

      合格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8 或

              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轻缺陷数≤6 或

              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2      轻缺陷数≤4

 

6.3.2  批量判定

  批量判定仅适用于可做批量判定产品。

  优等品批:外观质量检验样本中的优等品数≥90%,一等品和合格品≤10%。

  一等品批:外观质量检验样本中的一等品以上的产品数≥90%,合格品数≤10%(不含不合格品)。 

  合格品批:外观质量检验样本中的合格品以上的产品数≥90%,合格品数≤10%(不含严重缺陷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成品的标志及使用说明应符合4.1的规定。

 

7.2 包装

 

7.2.1 成品包装每箱帽子都应底部放帽托,上加帽圈,外包罩薄膜袋。

 

7.2.2 外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地址、产品型号、规格尺寸、数量。

 

7.3 运输

产品包装件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压、防破损、防污染,避免日晒雨淋。

 

7.4 贮存

产品包装件应在仓库内堆放。库房应干燥、通风、清洁。

 

附  录  A

( 资料性附录)

皮帽用毛皮、皮革原料相关标准清单

 

QB/T 1280 羊毛皮

QB/T 1284 兔毛皮

QB/T 1286 羊剪绒毛皮

QB/T 2923 狐狸毛皮

QB/T 4203 水貂毛皮

QB/T 4366 貉子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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