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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调控做好抗疫保供安民,国家持续出台政策措施(第三期,2月8日更新)

时间:2020-02-08 10:06

为尽快控制住疫情,国家各部门全力应对全面调控,不断推出抗疫保供安民措施,现将有关新政策措施汇总如下:

往期汇总

第二期:全面调控做好抗疫保供安民,国家政策持续更新中

第一期:抗击疫情政策措施汇编


1、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8、商务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零售、餐饮企业

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重要零售、餐饮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印发《零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和《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请各地商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导本地企业参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26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6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6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1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6


 

 

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26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发改办就业〔20201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总工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既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疫情期间人员聚集的有效方式。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决定加大力度支持鼓励广大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对湖北等疫情高发重点地区进一步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放力度,扩大课程免费范围。加大对延迟返岗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覆盖主要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资源供给,积极引导鼓励大企业、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在疫情期间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免费开放培训资源的单位名单和链接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网站予以公布。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在疫情期间依托各类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拟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做好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二、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移动APP、微信小程序等多种渠道,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可及性。优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注册流程和用户界面,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便利度。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推动技能培训服务向移动智能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及时更新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大优质课程开发力度。将传染病防控常识等健康教育内容嵌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提升劳动者健康素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将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以上劳模工匠、省级以上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等优秀技能人才纳入线上培训师资库,开展线上视频直播授课。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线支持服务功能,完善用户评价反馈机制,合理设置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授课、作业、练习、评价等功能模块,提升培训效果。

三、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在疫情期间开展大国工匠、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风采展示等活动,提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吸引力。基础电信企业对在疫情期间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予以优惠。做好疫情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衔接,加强与各地人力资源市场就业需求信息对接,鼓励企业依托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网络招聘,提高劳动者培训后的就业质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学员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的全程跟踪管理,做好培训后评估。综合运用大数据画像等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合理规划培训后就业方向。

四、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学分纳入“学分银行”,依据培训学分为劳动者在有关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提供加分、免试等优惠待遇。鼓励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间加强教学师资、课程教材、学员信息等培训资源共享。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五、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加强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宣传,在中国公共招聘网、各省份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显著位置以及各地、各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相关链接,提升社会影响力和政策知晓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在疫情期间投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广告。鼓励各地及时发布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信息,积极回应劳动者的培训诉求,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疫情期间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保障培训参与度和培训效果。各级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引导更多劳动者积极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做好劳动者培训需求和培训课程供给的对接,切实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025

 

 

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现就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助力防控。在疫情防控期间,要集中力量,用好用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从重处罚。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快办理。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要优先加快办理。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快工作节奏,尽力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简化执法和听证程序,压缩办案时限,提高应当进行听证案件的罚款数额下限,积极运用电子送达、在线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简便迅捷的方式,具体举措由各地自行决定。

四、注重协作。市场监管部门内部负责办案、审核、听证的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办理案件的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依法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案件。

五、加强指导。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查处涉及疫情防控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分子的有力震慑。

 

 

市场监管总局       

202026

 

 

八、商务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保障物流通畅是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保供工作的重要前提。24日,全国防控物资暨春运错峰返程运输保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要全力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加快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运输保障政策宣传。交通运输部于近日下发《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提出了进一步简化通行证办理流程、将重要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等措施。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保障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优先通行,为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相关流通企业熟知有关便利通行政策。

二、指导流通企业严格按要求开展运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流通企业按要求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等手续,充分利用免费通行、绿色通道、“三不一优先”等便利政策,严格遵守卫生检疫、交通管控等要求,高效、合规做好生活物资运输工作,切实提高对接调运保供质量和效率。

三、帮助流通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积极帮助企业协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落实好政策,对生活物资对接调运保供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其他重要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商务部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李琛

电话:010-85093705传真:010-85093680

 

 

商务部办公厅

2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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