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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时间:2020-02-19 11:14

2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项迫切任务是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会议确定:


 1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

1)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2)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3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实施上述政策,充分考虑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 突出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的首要任务。

1)抓紧出台科学分类、切合实际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

2)加快落实已出台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3)有针对性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通过跨区域点对点劳务协作等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对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要坚决纠正。

4)结合脱贫攻坚和当地建设等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

5)支持企业适应群众线上消费需求增加灵活就业岗位。

6)个体工商户是重要就业主体,要抓紧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3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1)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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