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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七期,2月20日更新)

时间:2020-02-21 16:49

近日地方政府持续发力,纷纷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抗击疫情,解决困难,恢复生产,保障民生。我们持续跟踪汇总,220日更新如下:

 

往期汇总: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六期,218日更新)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五期,215日更新)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四期,213日更新)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三期,210日更新)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二期,27日更新)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一期,25日更新)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 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2、江苏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3、陕西省: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4、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5、珠海市: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6、佛山市:关于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7、茂名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8、太原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电〔2020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14      

 

 

 

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加强我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能力,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现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满负荷生产

 

(一)建立清单制度。建立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制度,对重点生产企业实行驻点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企业满负荷生产。

 

(二)强化财政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设立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专项扶持资金5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的企业,自治区财政安排给予生产补助支持;鼓励企业所在地财政相应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强化金融扶持。及时将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争取列入国家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的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审批,给予最优惠利率支持。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在202011日—5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各市参照自治区做法,建立市级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其中202011日—531日新增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由市县两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

 

(四)强化税收支持。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可以按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相关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执行。

 

二、支持企业新上项目和转产扩能

 

(五)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允许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先建项目、后补办手续。

 

(六)支持企业开发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备等生产医疗用品,凡是能在2020630日前投产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诊疗防控药品以及医用耗材,可直接列入挂网采购目录,自治区医疗单位优先采购,自治区药品储备单位优先采购收储。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凡是新建、扩建、转产生产N95口罩、普通医用口罩、护目镜、测温仪、医用防护服等重点紧缺防疫物资,且在2020430日前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相关生产资质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程序审核后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争取列入国家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同时一并纳入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自治区财政给予项目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并享受相关金融支持政策。

 

(八)强化税收支持。对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多渠道筹措防控物资

 

(九)支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公益捐赠。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税收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公益捐赠。

 

四、加强对物资收储流通企业的支持

 

(十)加强资金支持。将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并同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享受相关金融政策支持;加快自治区防控物资收储资金拨付进度,保障企业物资采购及物流配送的资金需求,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保障运输畅通。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对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运输车辆实行通行免审批承诺制,设立绿色通道,免检、免费通行。

 

(十二)建立物资价格区间管理机制。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相应物资收储、批发指导价格,实行价格区间管理机制。

 

(十三)扩宽物资采购渠道。督促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严格执行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的生产收储计划;区内生产无法满足需求的紧缺医疗物资,支持企业到区外采购,对市场价格高于收储价格的差额部分,自治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五、实行严格的统一调拨管理

 

(十四)加快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库。自治区指定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自治区层面的医疗物资收储管理;各市参照自治区做法,加快建立医疗物资统筹储备调配机制,建立物资储备库,确保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供应。

 

(十五)建立疫情防控物资政府兜底收储机制。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和各市的行政征收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医疗防控物资的生产。对企业按行政征收计划多生产的重点疫情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十六)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全区统一调配机制。各市要按照“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的要求,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统一调配机制;各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行政征收计划,将生产的物资交储备公司统一调配;全区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疫情防控物资,对统一调配机制落实不力的企业和部门,自治区将严肃问责。

 

六、加强生产企业的指导服务

 

(十七)建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情况日报告制度。各市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情况,准确掌握企业总体产能、每日产量以及生产面临的困难等,在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前提下,于每天下午1600前将本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复工复产情况、当日生产情况、存在的困难等事项及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

 

(十八)建立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驻厂协调制度。自治区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派出驻厂协调员,会同当地政府部门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存在的用工、资金、原材料、设备、资质等问题,指导企业满负荷生产,积极推动企业扩产扩能;对有能力转产的企业,要在资金、原材料、设备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各市要对列入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清单的企业派出驻厂协调员,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

 

(十九)实施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将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生产企业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二十)统筹做好生产防护工作。指导企业做好生产防护工作,对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口罩、消毒用品、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自治区指挥部医疗物资保障组给予优先保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二、江苏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苏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发〔2020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统筹兼顾、近远结合,科学施策、分类施策、精准施策,加力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有力帮助受影响较重行业和企业纾困解难,努力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周密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有序受控的原则,分类指导企业制定“一企一策”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1﹒全力支持本地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油、环卫、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物流供应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全面复工复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克服困难,扩大产能、调整结构、增加供给、提升质量。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工程施工项目,可参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定免责条款,允许适当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2﹒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快推动重点园区、重点出口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外资企业和产业链重要环节复工复产,减少审批流程和时限,不得另设门槛。全面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返岗人员健康核查登记,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全面开展厂区消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

3﹒视疫情变化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二、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在不折不扣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分类分层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传统服务行业和中小企业,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和个人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4﹒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

7﹒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8﹒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9﹒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10﹒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各级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11﹒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对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12﹒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13﹒对防疫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加班生产经营增加的成本,各级可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其生产的防控医疗物资及进口的同类产品实施政府兜底采购收储。

14﹒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15﹒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各级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对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16﹒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税务局,南京海关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在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制定出台的30条政策措施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我省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对积极响应的金融机构优先开展政府项目合作。

17﹒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18﹒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19﹒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债本息兑付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做好展期、延期披露的申请、沟通、报备和缓释公司债短期流动性风险等工作。

20﹒支持证券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生产型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指导开辟优先服务通道,通过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方式,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全力保障医疗药品和物资的供给。

2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22﹒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展期或续贷利息。

23﹒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24﹒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省再担保公司

四、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

25﹒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复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准对接,复工后注重服务保障、政策落实,多渠道、宽领域拓展企业用工,着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26﹒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12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2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28﹒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29﹒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124日至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主动进行“法治体检”,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30﹒制定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使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以及加强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

31﹒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未落实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司法厅、医保局、税务局

五、加强供应链衔接配套和民生物资供应保障

32﹒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保障好产销衔接通畅,保证市场不脱档、不断供。妥善解决养殖户饲料供应难、种苗供应难、屠宰销售难等实际问题。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商场超市、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33﹒以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要企业生产必需等为重点,在长三角地区协同建立省市、口岸间运输优先通行机制,实现生产、生活物资互济互帮,积极帮助协调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区域协调衔接和运力调配,促进生产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成品运得出。

34﹒优化公铁空水联运监管模式,全力保障公路网和水路网畅通,打通最后一公里“堵点”。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六、实施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

35﹒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36﹒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七、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37﹒加大有效投入,以220个省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推动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38﹒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大力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特别是产业投资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卫生、生态环保、应急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等民生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及早启动民生领域十大类200个补短板项目建设。

39﹒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建立招投标“绿色通道”服务机制,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八、大力组织科研协同攻关

40﹒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

4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对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治装备研发及批量生产的企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定额补助。

42﹒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列入省级年度绩效奖补范围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各设区市可比照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和调节

43﹒抓紧出台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密切监测经济运行状况,重点关注疫情对工业、服务业、投资、消费、就业等领域的影响,积极实施逆周期调节,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对部门出台的政策开展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时效性政策,努力实现最优政策组合和最佳政策效果。

44﹒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制定调优调强调绿产业的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培养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统计局、政府研究室

十、注重防范受疫情影响可能暴露的风险隐患

45﹒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开展政策预研储备,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6﹒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强制退市、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谨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江苏证监局

十一、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

47﹒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灾减灾救灾和抢险救援各项措施落实,坚决守好安全生产这条底线、红线、生命线。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聚焦重大风险、重要环节、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督促复工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到位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办(应急厅)

十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和秩序

48﹒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49﹒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通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50﹒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政务办、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贸促会,南京海关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的,自动失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212

 

 

三、陕西省: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16

     

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影响,提振发展信心,保持稳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有序推动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其他企业以县(区)为单位,在有序可控原则下分类施策。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中小企业在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对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审速批。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减轻税费负担。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对应收入的增值税;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退税或抵缴下年度税款。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车辆通行费政策。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三、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给予中小企业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物业费用减免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中小企业特色载体,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减免在孵企业的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减免租金的10%给予补助。属地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政府)

五、加大信贷支持。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确保全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上年同期余额,普惠小微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国有大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疫情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降低融资成本。落实通过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确保实现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50个基点的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各大型银行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建立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名单内企业贷款利率在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水平上再降50个基点。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中小微企业,落实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的政策,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七、强化担保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担保费用,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再担保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担保项目,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八、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分步实施。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2月底前能够完成技改、达产达效,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重点支持3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支持3月底以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鼓励提前偿还合同账款,确保不形成新的拖欠。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存量欠款清偿力度,确保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还尽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完善企业服务。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应对疫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措施落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对全省中小微企业运行进行监测和研判,并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全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尽快组织本平台各类服务机构复工,平台及各类机构联系人在网上公示。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

十一、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投诉窗口,收集汇总企业反映问题,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网站信箱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司法部门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短信和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应对疫情为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举措,引导中小微企业坚定信心,共克时艰。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并向全省推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我省遵照执行。

 

 

四、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

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20201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已经2020217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218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围绕“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要求,切实把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指导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目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较轻,总体可控。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毫不松懈地持续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与此同时,统筹部署好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保障、稳定就业等工作,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二)分区分级,精准施策。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准确把握各地实际,以县域为单元,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措施,各负其责,主动作为,既有责任担当之勇,又有科学防控之智,既有统筹兼顾之谋,又有组织实施之能。

(三)科学研判,风险评估。依法科学对疫情发展态势和阶段性特点进行研究预判,准确把握疫情发展新趋势,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的新特点,综合考虑,量化测评,做好风险评估,为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供保障。

二、分区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分区分级方式方法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考虑有无病例报告、返青来青人员数量、人口密度、交通运输情况、人口流动强度、医疗卫生资源、地理位置等因素,将我省45个县(市、区、行委)划分为以下三类地区(示意图附后)。

(一)重点防控地区。有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疫情输入扩散风险较大,人口密度高,流动人口多,外省返青来青人员占比高,存在大量返工返岗返校人员。

(二)非重点防控地区。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经评估疫情输入扩散风险相对可控,人口密度较高,流动人口较多,外省返青来青人员占比较高,返工返岗返校人员较多。

(三)一般防控地区。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疫情输入扩散风险较小,人口密度较低,流动人口较少,外省返青来青人员占比较低,返工返岗返校人员较少。

三、分区分级

根据分区分级标准,经风险评估及形势预判,对重点防控地区、非重点防控地区、一般防控地区按照疫情发生发展和防控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区按照分区分级细化防控措施,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一)重点防控地区(4个)。

西宁市:城东区、城北区、湟中区

海北州:门源县

(二)非重点防控地区(16个)。

西宁市:城中区、城西区、湟源县、大通县

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

海西州:德令哈市、格尔木市

海南州:共和县

玉树州:玉树市

果洛州:玛沁县

黄南州:同仁县

(三)一般防控地区(25个)。

海西州:茫崖市、乌兰县、天峻县、大柴旦行委、都兰县

海南州: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

海北州:海晏县、祁连县、刚察县

玉树州:称多县、杂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囊谦县

果洛州:班玛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久治县

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尖扎县

四、差异化措施

(一)重点防控地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力做好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医疗救治工作,切实落实“四早”要求,努力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在严格落实来青返青人员、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者登记、隔离等防控措施的同时,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农牧业生产。

1.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重点做好病例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疫点消除,切实保障防护物资供给,开展重点排查,严格落实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防控措施,全面抓好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持续强化公众健康教育和心理援助。

2. 持续加强社区联防联控机制,严格实行网格化、地毯式管理和重点人群排查登记与分类管控,加强社区公共场所消毒、通风和环境卫生清洁管理,深入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发布健康指示和就医指南。

3. 有序推动恢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保证医疗物资和“米袋子”“菜篮子”等生活必需品供应,保持物价总体稳定,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超市、部分农贸市场有序营业,其他商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逐步开业,落实好稳就业各项措施,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公共服务就业工作。

4. 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按程序报批。及时研判疫情走势,确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逐步有序扩大复工复产范围。开复工企业实行错峰上岗、错时就餐或盒餐配送,严禁聚集性用餐,影剧院、KTV、网吧、小商品市场等聚集性活动场所暂不开业营业。有序开展春耕备耕工作。

5. 保障交通有序通行,切实抓好源头管控,合理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严格对所有入青人员实行“两查一测”(查来源、查去向、测体温),严格落实环境消杀、交通工具消毒等防疫措施,有序恢复市州、县际道路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确保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和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道路正常通行。

(二)非重点防控地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加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在做好来青返青人员、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者登记、隔离等防控措施的同时,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农牧业生产。

1. 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全面加强定点医院管理,充分做好疫情应对准备,持续强化疫情监测,切实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认真抓好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持续强化公众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

2. 合理加强社区联防联控机制,做好重点人群排查登记与分类管控工作,做好社区公共场所消毒、通风和环境卫生清洁工作,多渠道、全方位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及时发布健康指示。

3. 逐步推动恢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超市、部分农贸市场正常营业,其他商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有序开业。落实好稳就业各项措施,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公共服务就业工作。

4. 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按程序报备,做到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同步进行。开复工企业实行错峰上岗、错时就餐或盒餐配送,严禁聚集性用餐。影剧院、KTV、网吧、小商品市场等聚集性活动场所和商场、超市、酒店、饭馆等生活服务性企业在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可有序开业经营。加快开展春耕备耕工作。

5. 恢复交通正常通行,切实抓好源头管控,在跨省界公路道口合理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对所有入青人员实行“两查一测”(查来源、查去向、测体温),落实环境消杀、交通工具消毒等防疫措施,加快恢复市州县际道路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和本地区道路客货运服务,确保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道路正常通行。

(三)一般防控地区。在全面高效做好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在做好来青返青人员、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者登记、隔离等防控措施的同时,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农牧业生产。

1. 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主动做好医疗救治、疫情监测等应对准备,强化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抓好来青返青人员健康管理,加强公众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

2. 科学加强社区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重点人群排查登记与分类管控工作,做好社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清洁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科学引导健康生活方式。

3. 全面恢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各类超市、商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面开业。落实好稳就业各项措施,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好公共服务就业工作。

4. 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并按程序报告,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条件,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复工时间。影剧院、KTV、网吧、小商品市场等聚集性活动场所和商场、超市、酒店、饭馆等生活服务性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部开业经营。全面开展春耕备耕工作。

5. 实现交通运行畅通,切实抓好源头管控,在跨省界公路道口合理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对所有入青人员实行“两查一测”(查来源、查去向、测体温),落实环境消杀、交通工具消毒等防疫措施,全面恢复市州县际道路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和本地区道路客货运服务,确保企业、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道路畅通。

重点防控地区、非重点防控地区和一般防控地区对来自全国重点疫区的来青返青人员一律实行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对来自全国非重点疫区的来青返青人员一律实行7天的隔离医学观察,省内跨区域流动人员由所在单位、企业登记其返岗前14天旅居史及健康状况,若无外出或发热症状即可返岗,返岗后继续实行岗位健康管理。非重点防控地区和一般防控地区省内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之间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出入口上设置的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全面撤销。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统筹意识,加强对本地区疫情防控和恢复人民生产生活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同时,根据本地区人员流动、聚集和区位等实际,实行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和流动性管控,及时制定本地区精准施策工作方案,落实信息互通和措施互动,更加科学精准地做好防控处置工作。

(二)充分发挥基层属地管理作用。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准确掌握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厂矿等的复工时间,组织各用人单位建立员工健康管理、日健康监测、因病缺勤登记等管理制度,全面开展用人单位人员健康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建立疫情发生地的返岗人员动态管理台账,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开展定期回访。

(三)全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拒绝隔离治疗、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阻碍防疫措施、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以及制假售假、诈骗、聚众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增强网络舆论正能量。要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及时纠正偏颇和极端做法,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加大针对性督查督办力度,通过实地督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教育等手段,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力戒形式主义,继续改进工作作风,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示意图

 

 

五、珠海市: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珠府〔202011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特制订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我市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按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全面落实防疫工作,做好本单位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及报备等相关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政策意见内容

(一)劳动用工补贴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具体政策由政府部门研究制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本文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10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科技项目攻关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创新局、市财政局)

(三)贷款贴息补贴

积极支持和协助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申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补贴。

对获得珠海市银行业机构贷款支持的企业,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按照贷款合同签订当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

(四)贷款风险共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同时符合珠海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或对民生保障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疫情防控医用物资重点保障企业,银行机构给予信贷支持的,纳入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给予贷款企业50%政府风险分担,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利用珠海市转贷资金过桥的,减按80%收取费用。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费率计算收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珠海银保监分局)

(五)个人金融业务保障

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六)租金减免优惠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减免50%。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市科技创新局)

(七)税费减免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

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市税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50%的减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鼓励出租车(巡游车)经营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适当减免出租车司机承包费用;对出租车(巡游车)行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交税费形成的支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补贴。(市交通运输局、市税务局)

(八)税费延期缴纳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予以延期缴纳税款。(市税务局)

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对受疫情影响的旅行社,暂时退回部分或全部旅行社质保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等代替。(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珠海银保监分局)

(九)进出口业务支持

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积极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对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优先给予出口信用保险赔付。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市商务局、拱北海关、市卫生健康局)

银行机构优先保障防疫物资进口、捐赠等业务的办理,开辟跨境人民币业务“绿色通道”,简化进口付汇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如遇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其他特殊业务,金融机构可先行办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报备。(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

(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市司法局)

各市直单位、各区(功能区)可参照本政策自行制订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本意见由市工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25

  

 

六、佛山市:关于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研究出台《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关于科学做好疫情防控创造条件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等政策措施,迅速成立市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领导小组,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为进一步解决企业在员工返岗、交通运输物流、产业链供应链协调运行、资金和运营成本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力推动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佛山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决取消各种不合法不合规或超出当前防疫工作需要的限制,科学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

按照科学、合理、适度、管用的原则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取消以疫情防控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审批、备案等行为,企业复工复产无需批准、无需签订承诺书,不得要求返岗员工提供健康证明。全面取消超出防疫必要、不切实际的复工条件和要求。各区、镇(街道)、村(居)不得擅自下发通知或变相推迟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在国家、省、市的要求以外搞层层加码。各级、各部门都要深入企业,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复工复产后一旦发现确诊或疑似病例,应按照防疫要求迅速妥善处置,不能简单一关了之、一停了之。

二、积极主动有序引导员工返岗,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针对外来务工人员进村(居)难、租住难等制约企业用工的突出问题,各镇(街道)、村(居)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必要的体温检测和消杀后,未见异常的一律予以放行,不得采取封路、设障等措施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出。对来自非疫情重点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要保障其出行、租房等正常生产生活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及时掌握用工缺口信息,建立动态空岗信息库。加强与劳动力输出大的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对接,有组织、分批次向我市输送务工人员。对于返岗员工比较集中的地方,采取包车等方式集中接回务工人员。优化“佛山人才网”等线上招聘信息系统,积极引导用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线上对接。

三、全力保障交通运输渠道畅通,切实解决企业物流问题

取消不合理的交通运输管制措施,对企业生产物资等运输车辆在疫情防控期间开通绿色通道,优先保障通行。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协调,确保全市交通畅通无阻、人员物资流通高效顺畅。主动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畅通市际之间的物流通道。积极帮助更多的物流企业复工,支持企业创新物流方式,采取物流直配、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提高物流效率。

四、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协调运行,切实解决产业配套问题

加强各级政府与复工复产企业的联系,建立复工复产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服务平台,更加精准地为全市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牵线搭桥。强化市内企业的供需对接,积极帮助解决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不同步、不衔接的问题,促进市内企业形成衔接紧密、分工协作、运转顺畅的供应链体系。对企业需协调外省、市有关企业复工复产的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外沟通联络,及时采取发函给配套企业所在地政府等举措,帮助企业实现供需对接。积极推动便民生活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开工开业,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五、引导企业扩产、转产和开发卫生健康产品,切实解决防护物资紧缺、公共卫生和健康产业短板等问题

主动适应防疫新形势,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支持重点生产企业转产、扩产防疫物资。积极引导全市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在快速诊断、疫苗研制、防护物资、关键医疗设备等方面,研发生产适应公共卫生和公共健康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对扩产、转产防疫物资和投资开发公共卫生健康新产品的企业,在金融、税收、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

全市各类金融机构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利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解决面临的资金问题,不得断贷、压贷、抽贷。强化“佛山通·企业融资快线”与粤信融、中小融平台的功能协同,为企业融资提供便捷通道和贴息、风险补偿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压力增大的问题。用足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防疫保障重点企业要主动服务,及时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财政贴息。

七、完善派驻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畅通政企沟通联系渠道

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工作指引,派驻联络员到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靠前贴身服务,及时了解企业面临的困难,积极向企业推送政策,指导帮助企业落实防疫措施,协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防疫物资短缺、招工用工难、物流运输不畅、供应链不配套、资金紧张等问题。

八、推动企业“暖春”行动与复工复产相结合,帮助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困难

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市、区、镇(街道)三级同步开展。各级领导干部主动深入企业,做好政策宣传、服务保障,重点帮助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生产经营困境。对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要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企业反映较为紧迫、突出的个性问题,协调督导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九、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

依托各类线上办事平台和数字化应用,大力推行企业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指尖办、速递办”,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办事“零跑腿”。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专项服务,开辟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绿色通道,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审批、代办帮办、上门服务等措施,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强化“12345”政务服务实时在线咨询和申报辅导服务,组建市、区、镇(街道)三级网上办事应急响应队伍,建立健全网上办事在线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式服务。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各方协同联动的工作合力

坚持全市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加强各方统筹,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全市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疫情防控、管行业就要管复工复产,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防控机制,加快复工复产步伐。各区、镇(街道)要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将企业复工复产准备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全力创造条件支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企业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安排组织生产,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218

 

 

七、茂名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204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和中央、省驻茂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5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防控工作要求,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下称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茂十条”)。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鼓励各银行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相关中小微企业,无充分理由不得抽贷、压贷,停贷、断贷,要灵活安排续贷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

2.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对中小微企业执行最优惠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发挥市国鑫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上述企业在政策期内办理的担保项目全部实行减免3个月担保费。合理使用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免收转贷资金占用费,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转贷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

3.开展“百行访万企”活动,组织各银行机构充分深入了解市场和企业需求,用好“银税互动”等线上平台,优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案,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实行“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尽快发放。对临时还款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期限,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保监分局)

4.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通过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相关积极参与防控重点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运输、销售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导向作用,支持对疫情防控、小微企业票据贴现进行专项再贴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二)稳定职工队伍。

5.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省有关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6.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房租1个月、减半房租2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共渡时艰。(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8.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治医疗机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落实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扶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改和创新。防疫物资生产、群众生活必需品生产和保障城乡运行等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在项目安排、设备更新补贴、项目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202021日至430日。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遵照执行。本意见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八、太原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抓实抓细各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省、市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本意见。

一、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争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线上业务服务,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行性,保障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顺畅。鼓励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做好续贷服务。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市金融办)

二、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中小微企业,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对于疫情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进一步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作用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对确因疫情影响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根据疫情影响适当延长追偿时限,依法依规核销代偿损失。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回归业务本源,加强服务“三农”、小微,在疫情期间做好信贷支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再贷款公司等特色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托本职,提供专业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养老保险方面,继续执行《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26),相关政策从20195月起,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降至16%。失业保险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补贴标准按6个月的2018年下半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方面,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市各类用人单位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社会保险费可延迟缴纳,之后视疫情情况再做调整。20201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补缴。即:从4月份开始,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依此类推,6月份完成延期补缴手续。延迟缴费期内,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不征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前两个月房租免收、第三个月房租减半。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疫情期间应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对疫情期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的创业基地,今后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房产局〕

七、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和延期缴纳税款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责任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技术改造、科技、双创、人才等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补助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符合技改扶持资金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市级技改扶持资金已拨付到县(市、区)的,力争一个月内拨付至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技改的企业,在2020年市级技改资金评审中予以政策倾斜。力争2月底前落实2019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各类后补助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加大清欠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

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太原市遵照从优执行。

本意见相关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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