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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出台抗疫支企利民政策简解(第九期,3月2日更新)

时间:2020-03-02 14:13

为尽快控制住疫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国家各部门全力应对全面调控,不断推出抗疫保供安民支企措施,现将有关新政策措施简解汇总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顺利复工复业,缓解资金压力,切实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明确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节点、计算方法、优惠幅度等内容,使个体工商户依法依规及时享有国家扶植政策,推进全面复工进程。

 

2、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满足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本次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都受到较大冲击。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指导意见》,从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扶持举措。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明确增值税减免时间节点、减免幅度,以及预缴增值税的减免幅度及征收方式。

 

4、科技部: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国家高新区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国家高新区企业复工复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园区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落实责任,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一方面,充分发挥科技优势,为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支撑,加强信息化应用,营造“少见面”“少接触”的办公环境,着力降低企业复工复产带来的聚集性传染风险。另一方面,主动对接需求,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协助解决企业面临的各类难题,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细致服务,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

 

5、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为更好地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支持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做好分类指导、协助保障防疫需求、协调解决面临困难、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持、提出行业政策需求建议。同时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

 

6、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有力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文件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风险等级评估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有序恢复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城乡道路运输服务。同时,要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7、应急管理部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

文件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责险参保企业,鼓励保险公司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复工复产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服务,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同时,进一步扩大安责险预防费的适用范围,保险公司可根据参保企业申请,将预防费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

 

 

往期汇总:

国家新出台抗疫支企利民政策简解(第八期,223日更新)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5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31日至5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7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4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4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3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229

 

二、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31日至5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2020228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28

 

四、科技部: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高新区科学防疫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工作要求,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国家高新区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国家高新区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载体,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沿阵地。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主体责任作用,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根据本地疫情防控要求和园区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园区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落实责任,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不误。

    二、发挥科技优势,为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支撑。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实际需求,组织推荐一批疫情防控的新技术新成果,开展精准对接和转化应用。支持和引导制造业企业系统云化部署,采用云制造平台、云服务平台等工业互联网产品、解决方案和工具包。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线上服务、使用智能机器人等手段,实现无接触服务。采取“复工复产通用管理系统”“健康二维码”等疫情防控科技手段,做好返岗复工人员精准健康监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等方式,营造“少见面”“少接触”的办公环境,着力降低企业复工复产带来的聚集性传染风险。

    三、主动对接需求,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细致服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强化政策落地,使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社保等有关政策。要主动询问企业困难,对接企业需求,做好统筹协调,着力解决好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员工返岗难、企业融资难、供应链协同难、物流配送难、防疫物资不足等关键制约问题。要强化系统观念,逐个环节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推动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复工复产。

    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帮助企业渡难关强后劲。要制定政策和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支持,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要引导和动员科技人员进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创新服务,帮助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破解发展难题,增强核心竞争力。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不断壮大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规模,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支持双创载体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平台等服务载体搭建在线服务平台,强化创新资源共享,为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链条服务。利用创新券、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对各类双创服务载体进行奖励或后补助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或缓征租金等,支持初创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六、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园区产业升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产业化,支持企业围绕数字化、智能化等方向,加快重组产业领域和要素资源,加速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价值链的延伸或突破。加快在线消费、医疗健康、互联网教育等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商业化和落地实施。要适应新经济、新业态的制度变革需求,积极研究出台相应的新经济行业规则,提供以场景创新、包容审慎监管为核心的新经济制度环境。

    七、进一步提升科技治理水平,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5G、云计算等数字化手段,积极推进数字政务服务和数字治理服务,实现线上办公、线上招商、线上招投标等。要优化管理方式,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合理安排科技计划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登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等工作,倡导实行网上受理。疫情比较严重或严重地区的国家高新区,可延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时间。因疫情受影响的企业,在2020630日前,不能正常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有关材料的,不作逾期处理。

    八、建立“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沟通和服务力度。科技部建立服务于高新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信息平台(网址:https://gxq.chinatorch.org.cn),及时发布各类支持园区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信息和疫情防控政策、规范指南,为园区提供各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技术工具,畅通科技部与各国家高新区及国家高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分享复工抗疫作法经验,共享各类技术、产品和工具,促进国家高新区之间互帮互助,共同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

    有关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需求,以及实践中探索的好经验、好做法,请及时报送科技部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

 

科技部办公厅

2020228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0175

 

各行业协会商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引起的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行业协会商会可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云服务平台。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227

 

六、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有力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区分级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机制领导下,根据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有序恢复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低风险地区要按照“外防输入”原则,立即全面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中风险地区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尽快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护人员、公共事业运行一线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必要出行,并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情况,稳妥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湖北省要继续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北京市的省际道路客运服务,按照首都进京人员防控机制的决策执行。除湖北省和北京市以外,其他暂未恢复省际道路客运服务的地区,不得阻碍其他非高风险县(市、区、旗)发出的客运车辆进入或者途经本地。

    二、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号)等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客运场站和交通工具消毒通风、乘客测温和信息登记、发热乘客移交、从业人员和乘客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对中、高风险地区客运场站和出入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工具,要在落实上述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消毒通风频次。疫情防控期间,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包车要在客车后两排设置留观区域;出入高、中风险地区(不含途经)的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包车,要将客座率控制在50%以内。严禁客运班车、包车在途经的高风险地区上下客。

    三、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动态监控,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者接驳运输规定,强化气象信息预报预警,提升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大联合监管执法和信息共享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违规异地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民工返岗包车,要强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强行驶路线规划、车辆检测维护、司乘人员培训、运输过程监控等全流程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营安全。

 

                交通运输部

2020227

 

七、应急管理部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通知

应急厅〔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企业对接,并根据企业停复工及受损情况,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缓缴保险费。

    二、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费的适用范围,可根据参保企业申请,将保险公司预防费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扩展预防费适用范围的期限至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结束日期止。

    三、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复工复产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服务,降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和参保企业复工复产实际,制定支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企业具体措施和办法。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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