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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审批通过,护航化妆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时间:2020-06-30 11:52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化妆品成为百货零售业务增长最快的品类之一,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推动消费升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化妆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化妆品市场随着规模快速扩大、品类急速增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1989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制定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共6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要求严守质量安全底线,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了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和上市后质量安全管控,确立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以及问题化妆品召回制度,进一步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化妆品经营者依据条例要求:

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3、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

5、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6、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11日起施行。

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击此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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