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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更新中

时间:2020-02-07 15:36

近日地方政府持续发力,纷纷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抗击疫情,解决困难,恢复秩序。我们持续跟踪汇总,2月7日更新如下:

(上期政策汇总)

 

1、浙江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2、北京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3、河北省: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4、四川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5、福州市: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6、宁波市: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7、青岛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8、临沂市: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

 

9、盐城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10、合肥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11、滨州市: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公告

 

12、嘉兴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13、海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14、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

 

15、佛山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

 

一、浙江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

 

 

二、北京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1.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京中央企业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中关村管委会、市文资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4.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

5.缓解疫情造成的突出影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通过“投贷奖”政策给予贴息、贴租等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房租,通过“房租通”政策给予房租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滑冰滑雪场所给予适当额度用水用电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全额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房屋租金等支持,支持比例上限由原50%提高至70%。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的50%,给予一定的场租费用补贴。降低出租车运营成本,鼓励出租车企业对疫情期间继续正常从事运营服务的出租车司机适度减免承包金;市区两级按照管理事权,可对采取减免承包金等措施鼓励运营的出租车企业给予一定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6.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7.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企业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3至6个月。积极推进拟上市公司IPO、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精选层辅导验收工作,采取非现场等灵活高效方式进行辅导验收。疫情期间,加快资本市场线上服务平台建设,组织辅导机构加大企业挂牌上市线上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中关村管委会)

9.提高融资便捷性。加强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网络建设,开展“网上畅融工程”快速对接服务,充分发挥银企对接系统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降低服务成本。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持续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占比提升20个百分点以上。建设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政府采购和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

10.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力争2020年科创类企业贷款同比增长不低于15%,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同比增长不低于15%,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13.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4.保障企业正常安全生产需求。各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保障生产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优化疫情防控货物、生活必需品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建设原材料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建设原材料的调配、运输,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通行证,保障运输通畅。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15.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

16.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12345企业服务热线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开通中小微企业法律咨询热线专席服务,组建律师专家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代理、“法治体检”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出台涉疫情防控公证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门公证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三、河北省: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持续推动防控工作升级加力,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1.全力服务全国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全力以赴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防控工作,在防疫药品、物资和医护人员等各方面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倾力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充分发挥河北在全国产业链中的作用,增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产业供给能力。全力支持保障京津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认真做好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防疫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2.推进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二、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

3.增加防疫物资供给。建立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购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扩大重点物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4.保障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生活物资储备特别是米面油、食盐、食糖储备监管,做好应急供应准备。(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大重点生活必需品调运和供给,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确保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和商超、便利店、社区供应点及时补货补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开展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通达,保障市场供应必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通达,保障正常生活生产出行车辆通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6.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7.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8.完善生产配套条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采购等相关问题,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稳供保障,加强产供销等各环节科学匹配,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重点要素保障。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科学安排运力配置,防止集中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要素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完善工业企业帮扶机制,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派员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督促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1.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和40%予以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简化金融服务流程,支持大健康产业、应急产业、被动房产业等领域重点企业上市,鼓励保险公司畅通保险赔付流程。(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入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1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

18.加快项目审批节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要素保障、时刻做好开工准备,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对一季度和上半年有望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和投产准备,尽早投运达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0.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好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21.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高端设施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继续抓好生猪稳产保供,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防疫重点,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2.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店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发展,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搭建应急物资集采电商平台,依托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子商务园区,组织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集采能力,支持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支持外贸优势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设立网上名优产品库,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4.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疫情结束后应对服务需求反弹的预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做好疫情过后旅游市场宣传,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5.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针对疫情防控期和疫情过后的工程建设需求,鼓励钢铁、装备、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导食品、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开发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新产品,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6.壮大发展数字经济。启动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拓展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做实做大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7.支持发展生物经济。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行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一次审批、分次核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支持医疗机构、高校、企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研发。加快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建设。落实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28.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做好政策储备。组织开展常态化线上招聘和职业技能线上培训,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利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扩大就业信息推送覆盖面,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推行数字政府“指尖计划”,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需求巨大的便民事项上线“冀时办”,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与“冀时办”对接,入厅事项能够在“冀时办”中预约办理、提交材料、查询进度。整合43个部门和各市热线,拓展联通京津和雄安政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进一步畅通民意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0.补齐公共卫生短板。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公共卫生环境进行彻底排查整治。抓紧实施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社区和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扎实推进20项民心工程,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是重要政治任务。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提出管用措施,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坚定必胜信心,聚集合力、同向发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动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四、四川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川办发〔202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五、福州市: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六、宁波市: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力度。对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受疫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中小银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地区经济、服务小微企业,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每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同时,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四、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甬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要求。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其中国开行承担30亿元、进出口银行承担1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承担5亿元。对于符合人行相关政策要求的企业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至少再低30%,贷款利率在3%以下,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于符合各总行政策要求的政府及企业应急需求,给予优惠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水平。对于其他小微企业资金需求,采用转贷款方式支持,享受优惠利率。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优先保障其本年度到期贷款的续贷需求。保险机构对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涉企险种不得盲目拒保或中断承保。

六、调减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七、优化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对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6号)规定的防疫物资进口免征关税的,提供便利服务。

八、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其它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对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实施的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包括设备、技术、软件投入和安全生产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收储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产品购置。扩大研发投入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生产企业,其发生的研发投入不受申报基本条件限制,可申请享受研发投入专项激励资金资助。

十一、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十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三、降低企业保险费用。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四、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合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要将相关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2020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十五、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十六、加大信保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十七、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企发展等方面的相关文件,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本政策所指中小企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政策执行期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七、青岛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发[2020]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1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8.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八、临沂市: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十条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动员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坚决打赢全市疫情防控狙击战,结合我市实际,对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稳定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得低于 2019 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二、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首贷比例、信用贷款比例、无还本续贷比例“三个比例”,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0.5 个百分点,确保 2020 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三、优化基本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引导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 APP,采取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积极推行顾问服务,掌握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对中小企业的审批事项,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

 

四、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中小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经核准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延期缴纳相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满中小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六、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七、实施援企稳岗服务。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经申请,可向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上年度 6 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返还。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2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

 

八、积极提供法律支持。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涉外合同的中小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证明。对因生产防疫所需物资和紧缺原材料而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由市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解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九、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销售用于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中小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涉及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用品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

 

十、切实解决企业诉求。深化领导干部联系帮扶企业制度,聚焦肺炎疫情期间企业诉求,整合服务资源,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由市工信局负责调度汇总,纳入市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结期限,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九、盐城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主动作为、靠前服务,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稳定人员就业、保障要素供给,积极帮助全市广大中小企业树立信心、减少损失、渡过难关,切实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建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名单,加大对我市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口罩、护目镜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或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对接力度,加快审批流程,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2、稳定中小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确保2020年全市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3、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4、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桥梁作用,及时了解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鼓励支持银行机构加快建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盐城中心支行、盐城银保监分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5、缓缴企业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足额补齐。(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受疫情影响,对于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以及交通运输、旅游、餐饮、零售、住宿等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总体不降低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8、落实财政扶持政策。设立规模6亿元的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放40亿元以上,融资在保余额150亿元以上。对有贷款需求的参与疫情防控重点骨干企业,主动配合银行办理相关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规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积极为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抓紧兑现财政支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科技等专项资金,加快审核审批,确保上半年全部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实施稳岗就业政策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延续实施对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积极引导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回流本地就业,通过市场、网络、现场等招聘对接方式,开展“一对一”中小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的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不足的部分可由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重点企业扶持

11、强化对生产疫情防控用品企业扶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0%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15%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不超过5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12、强化对服务行业中小企业扶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客运等服务行业,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3、强化对物流企业扶持。大力支持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任务的物流企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推广货车使用电子收费系统,对安装“运政苏通卡”的车辆给予8.5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4、强化农副产品企业扶持。全力做好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到期贷款的衔接工作,对于有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及时加大贷款投放力度,保障市民“米袋子”“菜篮子”等农副产品日常供应。支持饲料加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供应,减少生猪、禽类企业因饲料供应和销售受阻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服务企业持续发展

15、开展“服务进万企”活动。组织全市各级开发园区、经济管理、财税、金融等部门和商业银行,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网络、电子邮件及必要的实地走访等各种形式,联系对接中小企业1万家,掌握原材料供应、用工复工、资金周转、产品出口等实际困难,坚持“一企一策”,提出操作性强、见效快的帮扶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政府可根据生产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和市场供求等情况,适当提高防疫防护用品集中采购价格。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协调对接,减少出口因延期交货造成商务纠纷和损失。企业参加相关境内外展销活动,寻求合作机会,参加摊位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盐城海关)

17、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组织政府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18、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政府管理物业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2月份房租,减免租金限额10万元以内。(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19、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场地装修改造费、办公品购置费、人员费、物业费等方面予以减免扶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20、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涉及税费政策减免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3日

 

 

十、合肥市: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疫情防控应急保障

1.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鼓励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合理提高一线工人工资和强化防疫保护,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并足额完成合同约定量的企业,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工人加班工资和防护费用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补贴。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2.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疫情防控产品研发。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检测、控制、诊断与治疗产品临床研究,在应对疫情的检验检测、国内外标准互通、产品联合研发等领域,建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绿色立项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从事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4.加强重点企业要素保障。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对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加强对生产要素保障的日常统计、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生产要素保障情况及经济运行态势。

5.建立采购绿色通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可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通关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保障企业用工复产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对生产加工、餐饮、旅游等行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7.着力减轻房租负担。对在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疫情防控期间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对中小企业租用其它创新创业载体,鼓励业主(房东)为其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各级财政部门对采取减免房租措施的出租企业可给予财政补贴。

 

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9.延期缴纳相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优化信贷融资环境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确保2020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余额,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应给予办理无还本续贷或展期。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压降成本费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并将此项指标纳入市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10%以上;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医用物品名单的重点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30%以上。市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市级及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超过1%。

12.畅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驻肥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对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尤其要全力保障紧急取现、资金划转等应急服务。保险机构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中小企业员工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本政策扶持对象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执行期限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合肥市将不折不扣执行中央、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将根据疫情形势发展和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新的应对措施。

 

 

十一、滨州市: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公告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公告

市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公告2020年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和省委、省政府复工复产抗击疫情的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强化协调指导服务。成立全市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设立相应工作专班,建立日调度制度,一企一策分级建立帮扶工作方案,指导帮助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协助搞好隔离防护。本着一企一策原则,指导企业制定疫情防护工作方案,为返岗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属地医疗和防疫机构为返岗职工提供测温查体服务。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包租商业宾馆、改扩建公共设施,为复工复产企业外地返滨人员提供集中隔离场所。支持有条件企业设置疫情隔离区,乡镇(办)、社区卫生组织设置集中查体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防疫物资供应。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困难,保障满负荷生产。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扩产转产,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口罩、消毒液等平价物资保障。各县市区和乡镇(办)向辖区内复工复产企业派驻督导联络员,督促指导做好厂区消毒,严格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通免费在线心理咨询热线,提供7×24在线心理咨询,保证企业员工最便利地获得心理疏导。通过微信群、网络课堂、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普及疫情防护知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保障交通畅通高效。严格按“一断三不断”的原则,对煤炭、油气、防疫等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保障优先通行,保障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物资运输畅通。各县市区在企业聚集区建立集中物流配送点,按照标准设置防疫防控设施,严格落实消毒防疫制度,推广“不接触”物流配送,提高物流运作效率。为企业开通专用班车,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保障职工正常上下班。(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六、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开通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对符合条件的2日内完成放款。对因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保险理赔服务,优先受理,简化手续和材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赔付完毕,做到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滨州中心支行、滨州银保监分局)

七、实行“不见面”审批服务。全面落实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开通网上办理、掌上办理(“来滨办”APP)、邮寄办理、“帮办代办”办理,实行“不见面”审批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八、提供网上招聘培训。开展网络招聘服务,依托滨州就业人才网等网络招聘平台,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在线培训,利用“山东省职业培训网络平台”对企业职工开展网络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九、提供高效通关服务。推广“一网通办”和“网上办公”,支持企业网上办理通关业务。设立防疫物资快速通关窗口,实施全天候业务值班,提供7×24快速检验服务。(责任单位:滨州海关)

十、提供流量关怀资费。为复工复产企业免费提供云视频会议防疫视频彩铃、“和对讲”APP、沃填报、沃AI智能语音云呼叫中心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提供每月20G免费流量。助力企业员工网上办公,提供移动每月10元包10G流量包、电信19元20G流量包专享优惠。(责任单位:中国移动滨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滨州分公司、中国电信滨州分公司)

十一、保障电力供应。开通7×24电力保障“直通车”,“一对一”直接沟通,确保各类供电问题及时高效处置。开辟企业复工复产用电“绿色通道”,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切实让企业复电“一次不用跑”。(责任单位:国网滨州供电公司)

十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开展网上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电话,组织复工复产安全生产专家服务队,指导企业进行设备检维修和隐患排查,确保生产安全。为防控疫情,安全生产考核停考期间,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的继续有效。(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6日

 

 

十二、嘉兴市: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

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嘉政发〔20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2.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个月后或续贷。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按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7%以上。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降低疫情影响,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7%以上。(责任单位:嘉兴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3.发挥金融机构“稳定器”作用。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资金需求。推动嘉兴银行和嘉兴六家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并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再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嘉兴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4.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免收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担保费,并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50%左右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荣誉申报的加分因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9.减免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缴纳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扶持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的小微企业园、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并在星级园区评价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12.提供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财政予以最高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

13.扶持应对疫情企业。对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涉及新增贷款的,予以1年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

(四)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14.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对有外贸订单生产任务企业申请复工的,在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予以防控物资支持。鼓励外贸企业利用各种渠道完成订单生产任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5.协调处置合同纠纷。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与政府或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的,不予追究;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民营企业间合同的,政府部门应予以协调处置;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市贸促会应指导企业进行网上申请,并即时受理办结。〔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县(市、区)政府〕

16.降低检验检疫费用。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海关应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应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应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嘉兴海关)

17.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新投保及续转保单出口的企业,进一步下调保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保费困难的出口企业,经申请可适当延后缴纳时间。新续转年度内小微联保平台在不提高费率的前提下保障金额增长20%,支持小微企业防范出口风险。(责任单位:出口信保嘉兴办事处)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8.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合并1、2月电费回收考核,适当延期电费滞纳金缴纳截止期限,1月份电费违约金统一延期至2月11日,后期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

19.推广高压临时用电配电设施租赁服务。对已签订临时用电设备租赁协议的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度设备租赁费用;对2020年受托新增(扩)小微企业临时用电项目,免收当年设备租赁费用。(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

20.实行供水、供热优惠。对2020年3—5月企业和商业用水费减免10%,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水措施。自2020年2月起,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降低10%,疫情结束后按原计价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嘉源集团)

21.免费提供远程视频会议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电信、移动、联通嘉兴分公司免费提供企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远程调度系统、移动办公等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责任单位: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底。涉及财政支持的,市本级由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十三、海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持续经营的服务业企业除外)。

二、支持措施

(一)实施返程补助政策。确因复工需要,经市政府批准,企业包车、包机接回来源地相对集中的职工,对包车、包机发生的费用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企业承担部分的返程路费依据合法扣税凭证可抵扣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全面下调全市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海宁市国有独资企业经营用房,政府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租期延后三个月(延长期间租金予以减免);对入驻全市以镇村联建、村村联建和国资控股为主的小微园区(两创中心、标准厂房)的企业租期延后三个月(延长期间租金予以减免);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属国资营运公司,各镇、街道、平台)

(四)降低工业小微企业、服务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成本。供电、供水、供天然气、供热采取“欠费不停供”措施。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企业2020年3-12月用水水费减免10%;自2020年2月起,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供天然气结算价格降低10%,疫情结束后恢复原计价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相关要素供给单位)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六)延期办理社保参保缴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业务的,允许提出补办申请,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款申报缴纳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并增加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保持贷款合理增速。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要给予展期或续贷。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报备而减少贷款的,视为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取消该银行当年度财政性资金存放投标资格。(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银保监组、人行海宁市支行、市财政局)

(九)加强转贷担保支持。充分发挥市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申请转贷的,按规定及时予以周转。对发展前景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担保需求,六个月内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十)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为企业和个人查询征信提供网上便利渠道,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海宁市支行)

(十一)加大企业出口信保扶持与服务力度。对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其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实际支付保费80%以内、全年最高80万元的奖励。指导帮助企业申办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十二)延长土地出让金交款期限和开竣工时间。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需2020年2月底前缴纳出让金的,交款期限延长30日。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需2020年2月底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工时间延长30日,竣工期限顺延,其它已出让地块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限延长30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央、省、嘉兴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海宁遵照执行。由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底。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十四、南通市: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发展变化,切实帮助全市广大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稳定发展,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确保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20%。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重要防疫物资和重点民生领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在2019年基础上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

2.加大担保支持力度。市、县(市)区政府转贷服务和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转贷、担保服务费用,对1000万元以内的转贷需求,日利率应控制在0.3‰以内;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反担保要求,对担保费率在1%及以下、无需反担保的业务,担保公司减半收取贷款企业担保费,财政贴补50%给担保公司。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合伙企业、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人社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3.减轻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中以定额方式缴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整,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缓缴社保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的基础上,经批准可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新增职工应及时登记,原来正常参保的职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照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财政政策支持

5.加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支持。对纳入我市疫情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之前坚持生产的,财政部门按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贴。同时,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享受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的政策,财政部门再给予20%的贴息支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0%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15%财政补贴。上述补贴均不超过2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

6.加大受困中小微企业支持。对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防控疫情且主动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企业,按照其减免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实行2个月房租免收。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减免部分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7.加快产业资金兑现进度。市区产业专项资金项目全面实施线上申报、不见面审批,切实提高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核效率;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实施企业的奖牌类、资格类项目施行“即审即兑”措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对省级以上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直接兑现到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稳定企业经营发展

8.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企业,经企业申报、部门查证后,对企业在疫情结束后首次列入江苏贸促重点展会的,参展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9.帮助规避失信风险。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网上培训考试、在线修复等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强化信用关爱,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免费为中小企业出具信用查询报告,提供网络预约服务;免费为银行机构提供信用审查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

10.持续推动清欠账款。深入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五、完善企业服务机制

11.建立派驻联系复工企业制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派驻联系复工企业制度加强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通办电发〔2020〕24号)要求,组织市和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入驻联系复工企业,按照“指导、督促、服务”三结合要求,指导企业加强疫情防控,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服务保障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2.完善企业在线服务机制。发挥政企通App、政企微信工作群等线上平台作用,推动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实体化运作,接受企业咨询投诉,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企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及时专题研究。引导企业以“全程电子化”的方式在线办理登记事项,持续打造企业开办“一站式集成服务”专区。组织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南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南通创业融资服务平台,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在线服务,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

本政策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各县(市)区同步执行,涉及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由同级财政负责兑现。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南通市遵照执行。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十五、佛山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

 

一、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延期缴纳税款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由地方财政安排2亿资金,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佛山上岗的务工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五、延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六、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

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微企业,免收两个月的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七、保障疫情期间企业信贷稳定

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应降低原担保、再担保和保险费率的10%以上。

八、重点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金需求

对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按照《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及金融管理部门支持防疫相关要求,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市、区通济基金优先满足名单内的上市企业纾困需求。

九、支持防控防疫物资进口

对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因进口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

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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