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纽带﹒汇集﹒分享
法律法规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六期,2月18日更新)

时间:2020-02-18 11:40

近日地方政府持续发力,纷纷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抗击疫情,解决困难,恢复生产,保障民生。我们持续跟踪汇总,218日更新如下:

 

往期汇总: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五期,215日更新)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四期,213日更新)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三期,210日更新)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二期,27日更新)

各地政府持续发力,多项举措支持企业渡难关!(第一期,25日更新)

  

 

1、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2、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

 

3、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4、天津市: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5、江苏省: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6、吉林省: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

 

7、广州市: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8、广州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9、沈阳市: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10、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

 

 

 

 一、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
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全区防控能力建设,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务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各有关部门、企业按职责分工推进、协同配合,排名不分先后,下同)

(二)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和更优惠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支持中小企业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贷款。(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五)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六)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20203月底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联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九)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商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

(十)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430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一)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水利厅、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负责)

四、精心做好企业服务

(十二)稳定企业生产和工作岗位。协助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工商联负责)

(十三)实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负责)

(十五)加大政务服务力度。建立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诉求回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突发困难。全面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人员聚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局负责)

以上政策措施中所指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自治区一并遵照执行。

 
202027
 
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毫不放松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工作,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确保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要求

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原则,在全力阻击疫情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打好三大攻坚战,落实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要求,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我区“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工作措施

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以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为抓手,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

    (一)精准划定疫情分区

以县域为单元,动态研判不同区域风险等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策略,精准预警,精准施策,精准落实。根据疫情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分为4类地区。

    一类地区:短期内疫情迅速传播、出现社区流行的旗县(市、区)。
    二类地区:发生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的旗县(市、区)。
    三类地区:有输入性散发病例或相邻省份有较重疫情的旗县(市、区)。
    四类地区:无病例或最后1例病例治愈出院且14天后无新发病例的旗县(市、区)。

各地区要根据本区域和周边地区疫情变化情况,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动态调整防控地区类别。所辖旗县(市、区)均为四类地区的盟市,可以盟市为单位划定单元。

    (二)实施分区分级防控

各类地区都要紧紧围绕“提高收治率、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认真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抓好各项防控政策措施的落实,织密织牢三道防线。一是要守住交通卡口防线,加强航空、铁路、公路等重点出入口管控,落实体温检测排查等各项措施,把好外来人员进入我区第一道关口。二是要守好社区(嘎查村)管控防线,实施网格化、专业化、地毯式排查管控措施,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追踪和集中管理重点人员,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控责任和个人防护措施,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三是要把住就诊筛查防线,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发热诊室规范化服务,落实新冠肺炎诊疗规范和防控方案,尽快检查、及早排查、及时转诊。强化医疗机构内部防控,严防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和疫情扩散。在落实以上共性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对4类地区按照以下次序累加实施疫情防控策略。

    四类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精准预警”防控策略,保证正常经济社会运行。
    三类地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入输出、精准预警、精准救治”防控策略,保证国计民生相关经济社会活动有序运行。
    二类地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入输出、精准预警、精准救治、精准处置”防控策略,确保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正常运行。
    一类地区,在二类地区防控策略基础上,实施疫区封锁等最严格防控策略,确保人民群众基本民生和涉及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运行。

(三)抓好疫情防控重点环节

各类地区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本地区和周边疫情等因素,制定实施分区分级防控措施。涉省界、国界地区要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健康检测措施,实现进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农村牧区要持续做好农牧民防疫筛查、医学追踪、预检分诊及转诊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有外国人居住工作的地区,要将辖区内的外国人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关注其合理关切,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呼包鄂地区和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等人口较多、人口流动性较大的地区,要充实社区管理力量,务必做到登记管理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加强定点医院能力建设和诊疗管理,加快疑似病例检测速度,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统筹各类医疗机构、人员、物资,实施分类管理、梯队部署,做好防大疫准备。

    (四)支持企业有序开复工

推动企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结合地区分类和产业特点,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四类地区要做好各类要素保障,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和经营单位开复工,二类、三类地区要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市场流通和生产生活必需品等涉及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复工复产。分类指导驻区央企和自治区各类国有企业率先复工复产,带动其他企业复工复产。

加快推进全产业链协调运行。建立企业应对疫情专项帮扶机制,成立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专班,紧扣物流、用工、防护物资保障等重要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因缺少劳动力不能正常复工复产的企业,做好用工替代方案,加强劳务供需对接。建立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用工、资金不足等问题,抓好原辅料等稳供保障。保障煤电油气等供应,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可能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

落实落细各项惠企稳企政策。用足用好国家在市场保障供应、财税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自治区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15条措施,切实降低企业负担。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断流的企业,把帮扶救助和治理欠薪有机结合起来,严防出现群体性事件。

    (五)抓好春季农牧业生产

切实保障农资供应。将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纳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保障春耕生产。确保农资运输畅通,鼓励农资企业和经销商提供整村、整社统一集中送货上门服务。

推进春季畜牧业生产。加强以接羔保育为主的春季畜牧业生产,保障种畜禽、饲草料、兽药等物资调运畅通,推动乳品加工企业正常生产。

加强农牧业生产服务。及时发布气象信息,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线上生产指导、种植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等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

组织好备春耕生产。二类、三类地区要以嘎查村为单位加强管理和动态排查,指导农民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有序下田、分时下地、分散干活。农机服务原则上应就近作业。加强在田设施蔬菜生产管理,抓好闲置温室恢复生产,提高蔬菜供应能力。

统筹抓好鼠疫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加大春季集中免疫力度,开展保护性灭鼠灭蚤行动,落细落实监测排查、检疫监督、消毒灭源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突出做好鼠疫防控工作。加强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等疫情防控,全力做好应对准备。

    (六)保障人流、物流有序通畅

积极应对返乡、返学、返工人员回流高峰。四类地区特别是与其他省区相邻的旗县(市、区)要持续做好防输入工作,全面恢复境内公路班线客运、城市公交等服务。二类、三类地区要在防输入的同时加强外出人员管理,有序恢复公路班线客运、城市公交等服务。做好农牧民工等重点人群返岗的对接和服务。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做好返流态势分析、防控能力评估、交通卡点排查、企业责任落实和社区群防群控等工作,纠正对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刀切”劝返等简单做法。

确保物流渠道畅通。切实保障重要交通干线及关键物流枢纽正常运行。按照“三不一优先”“一断三不断”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物资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绿色通道”政策,对执行紧急运输任务的运力给予优先保障、优先通行。在全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主要道口加强人员部署,优化工作流程,统筹管控疏导,确保通道畅通。坚决纠正各类“硬阻断”交通行为,禁止随意设卡、挖断道路、阻碍正常行驶车辆等行为。

    (七)做好民生保障工作

高度关注就业问题。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支持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建立企业复工应急协调机制,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紧缺用工提供精准服务,开展网络招聘专项活动,及时发布供需信息。积极引导因疫情无法外出的农牧民工参加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改善。

持续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严格落实“米袋子”省长责任制和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市场监测调度,切实抓好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时组织投放储备肉及储备菜,确保蔬菜、肉蛋奶、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关注秋粮收购动态,积极协调解决收购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产后服务,避免出现大面积霉粮、坏粮现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囤积居奇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价格不发生大的波动。

加快发展社会事业。聚焦攻克脱贫攻坚战最后堡垒,结合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疫情防控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针对疫情防控暴露出的短板和漏洞,加紧采购配置负压车、呼吸机、防护服等医疗防控设备和物资,加快负压病房、远程医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能力。落实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要求,做好在线教育准备,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适时开展线上授课,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学校正常教学的影响,待疫情结束后尽快恢复教学秩序。

    (八)加大稳投资力度

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各地区要成立重大项目专项推进组,实行一企一策、重大工程项目一项一策,全面实施重大项目三级包联制度,实行清单管理和周调度制度,着力帮助协调解决开复工前重大问题。四类地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面推进项目开复工建设;二、三类地区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在具备条件时及时开复工。

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推行投资项目承诺制和部门代办制。充分利用线上平台等方式加快审核备和报建阶段手续办理,推行“不见面”审批。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开展实地勘察、现场查验等线下前期工作和重点项目督察调度工作。

切实做好资金保障。积极推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地方债券尽快落实到项目建设上,并持续做好后续资金和债券争取工作。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通过专项再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列入国家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完善常态化政金企对接服务机制和在线平台推荐项目机制。

做好重大项目储备。结合“十四五”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围绕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教育、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领域,动态谋划储备一批补短板、调结构、惠民生、增后劲的高质量发展项目,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竣工投产一批”的良性循环。

    (九)稳定促进居民消费

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发展壮大健康、养老、抚育、家政服务业,努力弥补疫情期间的缺口。四类地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有序恢复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等领域经营活动,促进消费回升。三类地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逐步恢复。

扩大实物商品消费。增加绿色食品、药品、卫生用品、健身器材等产品供给。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加快社区菜市场等便民消费设施建设,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深入推进农畜产品进城等农村牧区电商发展。

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顺应疫情催生的“不见面、不接触”等新需求,推动城市供应链、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城乡高效配送、电商与物流协同发展,进一步释放网络消费潜力。积极扩大信息消费,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十)全力稳外贸稳外资

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营造良好对外贸易发展环境,支持外经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全力保市场、保份额、保订单。推动外资项目落地,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快组织落实货物集聚和分拨渠道,尽快恢复中欧班列开行。积极拓展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渠道,协助解决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和物流运输等问题。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取消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指导企业及时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防范违约风险。

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进出口管理环节工作流程,开展在线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和更新电子钥匙。指导企业及时调整近期贸易促进活动,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加网上广交会、华交会和境外展会。做好分类指导和政策咨询,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外债创造条件,拓展企业境外融资渠道。

    (十一)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加强新闻宣传引导。强化舆论引导和舆情管理,及时回应热点关切,做好疫情信息通报。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更好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

做好经济运行监测。围绕“六稳”工作,密切监测疫情对经济运行和走势的影响以及对不同盟市、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问题,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困难局面的准备。

提前谋划政策预案。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提高政策响应效率。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发展,做好各项预案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期间能源供应保障、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等应急预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积极作为、主动服务,及时解决疫情防控及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风险防范。统筹管控疫情防控风险和经济运行风险,建立健全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积极应对风险。
    (三)加强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重点任务,坚持科学防控、依法防控,实事求是做好防控工作,不能层层加码、一刀切,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呼和浩特、包头、赤峰等盟市要强化对所在地集中连片区的统筹管理和指导,同时要强化对其他旗县(市、区)的分类管理和指导。
    (四)加强考核问责。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问责机制,对在疫情防控和推进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
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26
 
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支持对象
  全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
  (二)省属金融机构(省农信社、晋商银行)将20202月和3月对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省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
  (三)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2月、3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五)自202011日至12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六)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对参保的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八)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九)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
  (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域内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四、天津市: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01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6
 
 
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统筹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应对疫情期间,实施如下措施。

一、加强疫情防控补短板

1.强化防控项目资金保障。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发热门诊、定点收治医院、各级疾控机构等战时应急项目,以及急需防护用品生产、物资储备、冷链物流等基本保障项目。用好国家疫情防控应急贷款,专项用于应对疫情直接相关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重点设施建设等。健全医疗防护应急物资储备机制,进一步明确储备物资品种,加快储备库建设,建立生产供应企业清单,确保战时医疗防护应急物资的生产、收储、调运等全链条高效运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卫生健康委)

2.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对列入疫情防控相关应急项目清单的项目,纳入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信用承诺,24小时内办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因前后置手续交叉不能按时办结的,先开工开建,相关手续后补。对因疫情影响,已供应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开工、竣工期限,可自动延期,不再办理续期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

3.扶持“菜篮子”保供基地。采取后补助方式,实施特殊时期“菜篮子”蔬菜保供基地生产扶持项目,对列入的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指定品种的,每亩补贴800元,对蔬菜集约化育苗计划补贴种苗1亿株,其中生菜每株苗补贴0.04元,油麦菜、快菜每株苗补贴0.02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涉农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企业服务稳预期

4.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医用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急需医用物资生产和原辅料企业复工生产、扩大产能,帮助企业解决恢复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人员、用电、运输等要素保障问题,加速相关资质认定和手续办理,推动企业开满打足、释放产能。对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金融机构予以信贷安排,市财政全额贴息。对于企业购买升级设备,可给予技改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5.对于生产医用防护服、N95口罩等急需医用防护物资的企业,疫情结束后富余的产量,符合标准的全部由政府收储,并在疫情结束后有序纳入储备体系,继续收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

6.支持批发零售平台建设。对于市商务局认定的网络批发零售自营或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网络综合型平台的建设提升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强化货源组织和政府储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及公建配套菜市场,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确保水电气暖等要素供应企业正常生产。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确保能源资源不间断供给;对于新增需求,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

三、实施援企稳岗保用工

9.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0.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7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在津创业的各类人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0%),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四、支持科研创新助攻关

12.引导企业技术攻关。启动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科技重大专项,支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的抗病毒药物、疫苗、检测试剂、医疗和诊断技术研发和临床研究,推动有关产品和技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及取得产品证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

13.给予企业研发贴息支持。对受委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物研发、疫苗研究、防护用品研发设计或供应链支持、提供医学诊疗方案等服务外包机构和企业,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14.缩短政策兑现周期。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5.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6.特许放宽社保政策。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参保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购房、小客车摇号、子女入学、积分落户等与社保缴费相关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17.持续推动港口物流降本增效。深化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实施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支持企业应用“码头集港”作业模式,在港口结关前24小时内“抵港直装”,进一步压缩边界合规时间。(责任单位:天津海关、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天津港集团)

六、强化金融支持

18.强化信贷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应贷尽贷快贷,不抽贷、断贷、压贷。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首批60亿元紧急融资,推动天津市属主要法人银行以低于同期市场利率水平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9.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时,取消反担保要求,担保费减半;政府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费减半,鼓励其他类型担保机构参照执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加强保险服务。对受疫情影响遭受损失的企业,保险机构要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和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线上理赔,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简化索赔受理要求,采取预付赔款等方式,确保应赔尽赔。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为企业进口防疫物资及设备业务,提供免费海外供应商名录报告和资信调查、特别优惠费率等专项服务,在信用限额审批上给予支持,开设专项定损核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受理要求。(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

21.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生产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等租赁业务,鼓励对租金和利息予以缓收或减收,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应收租金展期和新增融资投放,积极提供差异化优惠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天津银保监局)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江苏省: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
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
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12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和帮助全省中小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缓解疫情影响,克服经营困难,提升应对能力,提振发展信心,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减免相关税费。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时办理定额调整申请,对不达起征点的一律免除纳税义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免征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并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确保各项降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行政处罚的纳税人,准予延期办理,不加重处罚。(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3.降低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鼓励各类园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房租,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减免期限或金额,对带头减免租金的载体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度财政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等经营用房对承租的中小企业、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4.补贴经营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相关成本,让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有获得感。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各地可安排资金给予适度补贴。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企业基本电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如选择按最大需量约定值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收两倍基本电费。对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运输任务的省内物流企业,所产生相应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经各地确定的参与防控物资和重要农产品等生活必需物资供保的农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各地可对其产生的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疫情期间保障公共交通出行的企业,所产生的运营投入由各地财政全额负担。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对疫情期间正常运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减免承包金,各地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5.加强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新增的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贴息支持。各地财政也可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6.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疫情期间,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引导大企业做好表率,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帮助中小企业共同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金融支持

7.加大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或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按相关政策给予利率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应在各机构上年同类企业平均水平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低30个基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要通过降低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相关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小微创业贷”“富民创业贷”“鑫农贷”“金农贷”服务,缩短备案时间,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优先给予贷款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8.加强融资担保。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畅通银担合作渠道,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在政府采购中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9.强化金融服务。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绿色通道,计划运营时长为6个月,选择省级银行机构并整合各类转贷服务公司(基金),针对广大中小企业以优惠利率办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和转贷业务。人民银行为绿色通道内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省财政为绿色通道内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支持。(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0.提升保险保障。保险机构开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消毒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的保险理赔快捷通道,支持其恢复生产、保障供给。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中小企业,可采取预付保险金等方式,提高理赔效率。(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稳定就业保障

1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落实稳岗返还政策,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纳入困难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简化中小企业申报程序,有效稳定用工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3.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帮助“三必需”(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招工,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加强线上服务,多渠道采集和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办理特殊工时申请。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缴费业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4.支持中小企业就业。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对提供职业介绍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协调保障服务

15.指导企业复工复产。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有条件、有意愿转产防疫物资的中小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全力帮助协调解决转产过程中的问题。引导鼓励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通过电话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为复工复产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贯、法律援助、金融帮扶、技术指导等精准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6.帮助恢复生产经营。对符合防疫要求的企业,不得另设门槛,应尽快批复恢复生产。帮助广大恢复生产的企业协调生产原料供应、用工迅速到岗、物流运输保障以及职工防疫物资准备等,切实解决企业受疫情防控所产生的生产经营困难。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对于受疫情影响损失的中小企业,鼓励政府、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做好风险提示,对因疫情不能正常履约的中小企业加强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7.强化防疫物资生产。对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对国家和省确定的重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为加大疫情防控开展的相关技术改造、新产品攻关,由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或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各地财政也可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8.畅通运输渠道。落实疫情防控物资、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物资的运输车辆以及已批准复工企业的必要物流车辆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统一发放流通通行证,保障运输快速、及时、高效。支持各类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大型商超、物流公司新建、改建冷链物流设施。尽快解决城际间、村镇间、市场间道路封堵问题,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19.降低研发创新成本。对中小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在全省范围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省市科技相关专项资金联动补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比例可达50%。省科技相关专项资金对全省列统的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2020年起免费向全省中小企业开放。加快建设省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制定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技术分解表,构建口罩制备及其材料、病毒检测、疫苗及治疗药物等技术主题的专利数据库,并向社会免费开放。(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为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利用互联网手段合理安排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1.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各地行政审批人员应当加大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收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力度,尽量让企业减少或避免到实体窗口咨询或办理投资项目等相关事宜,确需报送纸质材料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审批窗口要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平台、门户网站醒目位置或微信公众号公布、更新咨询电话,积极为企业答疑解惑、指导事项办理,确保疫情期间投资项目审批不间断、不减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2.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疫情期间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及时纠正,免予行政处罚。适当放宽企业资质维持期限,对企业资质有效期满、因疫情原因未能办理维持手续的,准予其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吉林省: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2
 
各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共渡难关,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措施:
  一、努力降低人工成本,稳定职工队伍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加强中小企业用工服务。鼓励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畅通对接渠道,缓解企业用工难。
  二、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
  (四)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减免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七)降低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经营主体的房租,鼓励其他民营中小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加大金融支持,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
  (八)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九)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
  (十)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十一)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
  (十二)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政府财政独资融资担保公司对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3%以下,对保障省内民生需求复工、复产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四、完善政策执行,发挥政策效应
  (十三)加快支持企业发展各类专项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和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配合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四)支持企业扩大产能。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省级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适当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辖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省级财政贴息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
  (十五)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六)加强要素保障。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
  (十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八)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
  (十九)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二十)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
  (二十一)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政策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630日。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继续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7
 
七、广州市: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做好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穗防控办〔202013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同意,现就做好29日后全市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动复工复产
  (一)全力保障复工复产的企业。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要全力保障复工复产。
  (二)审慎核实复工复产的企业。对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要审慎核实复工复产。
  (三)积极稳妥复工复产的企业。除前述两类企业外,对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要积极稳妥推进复工复产。
  二、明确复工复产条件
  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检疫查验、健康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经区组织核实,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产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对仍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要劝其暂缓返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和弹性工作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的人员进行体温探测。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
  (五)宣传教育到位。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在生产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三、抓好安全生产
  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应急规字〔20201号)的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具备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责任、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到位。
  企业在复工复产前要落实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制定一套复工复产方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召开一次班前会议“五个一”管理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复工复产。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春节后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207号)要求,严格督促企业执行复工复产“五个一”管理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和城市安全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加强调度和指导,推动复工复产工作有序开展。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企业防疫与地区防疫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强化责任,规范督导,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帮助企业创造条件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各区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或方案,加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分类分时段有序复工复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情况,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工作,积极配合各区做好人员摸排、卫生防疫、企业用工、物资运输等相关保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主管职责,制定出台针对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专业市场及商贸餐饮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指引,强化对各区及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五、强化服务保障
  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各项政策,结合实际制订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国有物业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租金,减轻企业租金负担;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积极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允许疫情过后补办社会保险;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对与防疫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授信条件和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减税降费,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加大财政支持,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强化重点建设项目要素保障和涉企信息服务支撑,完善审批制度;加强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无法如期履约或不能履约企业的支援力度;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贷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对供应链的稳定作用,加大对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支持;开展暖企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用工、员工培训、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企业安全有序经营。
 
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27
 
 
八、广州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
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0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7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2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良好运转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
  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下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引导、推动全市银行机构依托“粤信融”“中小融”等平台,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融资服务效能。对坚决贯彻落实以上措施的银行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二、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降低10%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三、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
  用好人民银行提供的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鼓励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周期、缓收或减免息费,对执行情况好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其在监管评级、人才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我市各类政府基金对暂时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投资,相关投资情况一年内不纳入国资考核。(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四、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广州地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20年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对与防疫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授信条件和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实施全程网上申报,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税务局)
  七、补办社会保险业务.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八、降低房租成本
  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当前应无拖欠租金)。对于因疫情所减免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区政府)
  九、降低专业市场租金
  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并享受减免2个月场地租金的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同步对场内承租商户减免2个月的商铺租金,且对商户的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对租用其他物业经营的,鼓励业主方为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鼓励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并在今后的市场转型升级中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十、发挥电商平台作用
  鼓励外卖、实物商品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活动、直播补贴等为商户提供流量,降低商户上线运营费用收取标准,通过补贴运费或者运费险降低商户物流成本。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电商平台,加大对其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冷藏配送证、通行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一、减免企业税费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十二、优化税费办理
  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切实缓解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对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项目评审时可适当放宽财务条件。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拨付,力争6月底前市级财政涉企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开展暖企行动
  市、区、镇(街)领导班子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复工用工、员工培训、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贸促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
  十五、加强激励引导
  市财政先统筹安排5亿元,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障中小微企业运转工作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上述措施支持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1231日,期满后视情况另行研究。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各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措施。
 
 
九、沈阳市: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0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7
 
沈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经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全力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严格企业开复工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确保正常开工开业。同时要全面做好企业开复工预案和疫情防控预案,严守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两个底线”,确保企业有序复工,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局)
  二、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开复工时间节点及相关要求,推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能复工的尽快复工,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组织开工;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流程、快审快批,并从即日起开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线平台,畅通重点项目开复工绿色服务通道。针对项目建设中的规划选址、土地指标、征拆排迁、审批手续办理等“8+2”类关键环节受阻问题,实施项目管家、工作专班等制度,加快项目建设落地步伐。(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营商局)
  三、建立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建立24小时应急电话(12345-1-6)热线,畅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等网络诉求渠道,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充分发挥政府、社会中介组织等各类用工信息平台作用,多渠道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创造条件。深入开展全市“万人进万企”活动,实行区、县(市)领导“一对多”联系帮扶制度,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防控重要物资专项支持资金。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支持范围内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重要医用防护产品的企业实施的设备购置、生产线改造,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五、加强防控物资产品科研攻关。加强与省医疗器械研究机构合作,在我市联合建设检测实验室,搭建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产品临床研究,鼓励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六、加强防控物资企业生产组织。鼓励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充分整合无菌空间、辐照检测等多种资源,以联合生产、委托生产等多种方式,加快提升现有防控物资生产能力,保障防控物资供给。对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派驻工作组,畅通资质认定、产品检定绿色通道,及时协调解决生产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
  七、减轻企业失业保险费负担。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八、延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和个人,经医保和税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办理延期补缴,延期至2020331日,断缴期间参保企业和个人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税务局)
  九、延长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时限。对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在20203月底达到一年期限仍未申领补贴的,申领期限一律延长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解除之后3个月内。(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允许困难中小企业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202011日起,暂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向市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一、引导降低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房地产所有单位要带头减免承租中小企业房产和土地的租金,鼓励其他房地产所有者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承租市属直管公房的中小企业,可暂时免收3个月的房屋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房产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二、纾缓中小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
  十三、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降低利率。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银行对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逾期的企业,可给予一定宽限期和手续简化政策,疫情结束后再补充相关手续和资料,暂不调整贷款五级分类,疫情期间企业的逾期记录不作为再次授信时的禁入限制。
  对符合续贷条件并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银行机构要按原贷款期限和条件,主动为企业做好续贷安排,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商业银行在为企业续贷时,利率水平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减点执行,力度要比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
  积极推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对于列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名单的企业,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分别减100个基点、50个基点和30个基点。
  银行对于新增贷款可参照以上续贷业务进行操作。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可参照银行机构进行操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鼓励担保机构续担降费。融资担保机构要对有续贷需求的企业开展续担服务,适度降低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要比原担保费率下浮10%以上。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担保费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50%之间的差额,由同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金融专项资金作用。扩大我市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银行和操作机构可将符合“助保贷”条件且提出续贷申请的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用好我市“应急转贷”资金,对只有归还本金才能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可以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进行还本续贷。疫情防控期间,下调政府“应急转贷”资金费率10%,并简化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十六、加强应急防控物资采购和收储。建立医疗机构采购应急防控物资绿色通道,实行自主采购、备案操作,确保应急防控物资及时保障到位。调整应急防控物资收储结构,加大力度收储用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防控物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十七、切实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畅通。加强道路运输及安全管控,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运输环节哄抬物价等行为,确保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安全通畅。及时受理、协调、解决应急防控物资的运输问题,确保我市跨省、跨市应急防控物资运输按时准确到位。(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本政策措施所指中小企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除国家法律规定外,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各项条款由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十、大连市: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政发〔2020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026
 
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倡导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相互支持、守望相助,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稳供给、稳生产、稳经营,特制定以下支持内外资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城市运营保障单位要确保欠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热源费的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停供。减半征收各类企业234月份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华润燃气公司)
  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收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三、对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允许用人单位延缓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四、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2020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23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日后15日内缴纳。对于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顺延至复工日期。(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政府口岸办)
  六、202022日起申请疏港进口重箱(含内外贸集装箱)和集港内贸出口疫情防控物资集装箱计划的,免收2020124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的普通重箱(即冷藏重箱、危险品重箱、超限箱、特种箱除外)港内堆存库场使用费。对经辽宁港口集团绿色通道运输的疫情防控物资提供24小时操作服务并免收卸船货物车船直取作业、装船货物加载作业及直装作业产生的港口作业包干服务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辽宁港口集团)
  七、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4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区级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八、支持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企业提升产能、产品等级和填补空白,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领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由《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1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对新招或待工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前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由3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在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基础上,普惠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二、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如企业还款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执行期限至2020430日。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市政府将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运行情况,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措施。

【返回列表页】
版权所有:中国百货商业协会 技术支持:南京柏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5018200号